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82执20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038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密山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金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密山市自然资源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密山市自然资源局银行存款1095796元,其中本金1057091元、受理费14186元、执行费12971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734元,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黑038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2971元已由密山市自然资源局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黑038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