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261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业开发区。
被告:莱芜市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西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8716925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449458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鲁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南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EKN3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日照鲁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