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7月29日、8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4.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