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2340号
原告:城关区雁滩路航天幕墙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治国,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甘肃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金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6号楼农牧大厦8楼8820、88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融慧鑫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13号住宅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牟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城关区雁滩路航天幕墙装饰材料经销部诉被告青海金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融慧鑫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金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融慧鑫业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关区雁滩路航天幕墙装饰材料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城关区雁滩路航天幕墙装饰材料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