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18042号
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瑟卡建设工程部与被告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瑟卡建设工程部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瑟卡建设工程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瑟卡建设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因撤诉,由本院向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瑟卡建设工程部退还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瑟卡建设工程部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法 官助 理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