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94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366XK,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6号楼农牧大厦8楼8820、8821室。
法定代表人:范文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XEHK9K,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20号万博科技园3幢(A栋)3-6层。
法定代表人:钱正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N34Y71,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广东奥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0XE255,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科技东路8号B6栋。
法定代表人:刘美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佰胜,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6日申请追加广东奥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平台信息,与运费没有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占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晶
书 记 员 张保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