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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227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字(2020)13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138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12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0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字(2020)13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0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227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