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1708号
原告:广西***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岜平坡50号生产楼2楼2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32000R。
法定代表人:范广,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桥镇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T25B48。
法定代表人:邱智玮。
原告广西***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与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凝土有限公司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7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红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荣
书 记 员 陈光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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