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280号
广西***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700000元,开户行、账户:1.交通银行景德镇百花支行、3628999910110****1157,实际冻结855454.11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通站路支行、360501620162****0549,实际冻结28969.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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