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325号
广西***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7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700000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17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