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2民初27号之一
原告:***,男,***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999号青春家园综合楼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89169P。
法定代表人:万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睿明,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万长锋,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睿明、万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睿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万睿明的起诉。
审判长邓仰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疏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