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夯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88号
原告:夯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9号美泉1612A15号楼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1E53W。
法定代表人:郭锦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业,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81号(五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310292512Y。
法定代表人:曾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威,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夯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巴马明天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夯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韦朝欢
人民陪审员  蓝 萍
人民陪审员  韦海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罗才
书 记 员     
黄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