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312号

原告: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之舟。

原告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1元,减半收取计2001元,由原告济南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