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财保124号
申请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段村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新市大道6号金色家园5幢1-2层0115、0215号。
法定代表人:贺凌枫。
被申请人:湖北品尧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海外人才大楼A座16楼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宇俊。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1-23层8-14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641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京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205××××0563);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品尧光电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218××××4217)。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156418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八佰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