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虎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财保5号 申请人:武汉虎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罗家庄长航宿舍59号15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74593807T。 法定代表人:万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新市大道6号金色家园5幢1-2层0115、0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8A6PE6A。 法定代表人:***。 ***裁委员会受理的武汉虎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争议一案,申请人武汉虎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49万元或者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49万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并出具了保函。***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众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或者相应的财产49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武汉虎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