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好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4677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对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三好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公司)及被告北京旭晖物业管理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2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京0112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旭辉”(共三十一个)存在笔误,分别为第一页正数第十行、倒数第一行、倒数第四行、倒数第五行;第二页正数第三行、第四行、第五行、第六行、第七行、倒数第五行、倒数第六行;第三页正数第一行、第二行、第七行、第十三行、第十九行;第四页倒数第一行;第五页正数第六行、第七行;第六页第六行、第八行;第八页正数第二行、第三行、第五行、第七行、第八行;第九页倒数第十行、倒数第十二行,上述“旭辉”应补正为“旭晖”。 二、(2022)京0112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四行“(以下简称旭辉物业”存在笔误,补正为“(以下简称旭晖物业)”。 三、(2022)京0112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倒数第一行中的“物业公司”存在笔误,补正为“旭晖物业”。 四、(2022)京0112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正数第五行“物业”存在笔误,补正为“旭晖物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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