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3执异43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惠州市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演达路华阳大厦****-2。
法定代表人:周庶国。
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体育路(体育馆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案号:(2017)粤13执264号]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XXX号房的查封。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异议审查中,异议人***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异申请书》,以涉案房产已经解封为由,撤回对(2020)粤13执异43号案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