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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惠州市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03民初249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惠州市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3号小区大石湖7栋405房。
法定代表人**国。
原告***诉被告惠州市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2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思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