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惠州市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演达路华阳大厦6楼A号-2。

法定代表人:周庶国

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住惠阳区淡水镇体育路(体育馆旁)。

法定代表人:邓耀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惠仲案字第3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作出(2017)粤13执2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金秋大道恒基御景华庭1幢9层01号房、1幢12层06号房、1幢14层01号房、1幢14层06号房、1幢17层03号房、1幢18层05号房、1幢20层02号房、2幢19层01号房、2幢24层01号房、2幢24层04号房、2幢25层01号房、3幢13层02号房、3幢14层02号房、3幢16层01号房、3幢17层02号房、3幢18层01号房、3幢23层01号房、3幢24层02号房、3幢25层02号房、4幢11层01号房、4幢11层02号房、4幢14层02号房、4幢16层05号房、4幢17层01号房、4幢17层02号房、4幢19层01号房、4幢23层01号房、4幢24层03号房、4幢24层06号房、5幢17层01号房、5幢21层01号房、5幢22层03号房的32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11××31号、11××33号、11××34号、11××35号、11××12号、11××13号、11××36号、11××14号、11××15号、11××38号、11××39号、11××18号、11××19号、11××42号、11××44号、11××45号、11××22号、11××47号、11××48号、11××24号、11××51号、11××52号、11××54号、11××55号、11××56号、11××57号、11××59号、11××60号、11××28号、11××61号、11××62号、11××63号),本案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贞

审判员  冯思华

审判员  黄仲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关小婷

书记员李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