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02财保42号
申请人:揭阳市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庶国。
申请人揭阳市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揭阳市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惠州市农村商业银行麦地南分理处银行账户8002********的存款人民币3968126.96元。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3968126.96元额度内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揭阳市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惠州市农村商业银行麦地南分理处银行账户8002********的存款人民币3968126.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揭阳市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揭阳市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和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