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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7执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晋10民终2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在光大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855.8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