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丰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鑫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保21号
申请人:济南鑫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仲北小学以南铭润苑小区5号楼1单元201室(S103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
法定代表人:朱永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2-4-2202。
法定代表人:米雪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鑫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鑫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2)鲁7101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