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丰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民初19号
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会盟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珂,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2-4-2202。
法定代表人:米雪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5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强,主任。
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少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7元,减半收取计4088.5元,由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笛
书 记 员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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