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丰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民初20号
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会盟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珂,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2-4-2202。
法定代表人:米雪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5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强,主任。
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少凤,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2元,减半收取计5801元,由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曈
书 记 员 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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