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丰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
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会盟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珂,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米雪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国,董事长。
原审被告: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君强,主任。
上诉人***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顺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市政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铁建设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1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鼎顺通公司提交其为乙方(劳务分包单位),
***慧市政公司为甲方,于2020年2月15日签订的《济南市温梁路(稼轩路至春晖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石济客专线)段涉铁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济南市温梁路(稼轩路至春晖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石济客专线)段涉铁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温梁路,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具体承包范围按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经理部要求执行。***慧市政公司提交其作为乙方(劳务分包方)与甲方(工程承包方)济铁建设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济南市温梁路(稼轩路至春晖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石济客专线)段涉铁工程综合管廊、雨水涵、电力、给排水工程。劳务作业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劳务分包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综合管廊、雨水涵、电力、给排水工程,主要工程项目为综合管廊260米,雨水涵260米,给排水管道660米,排水检查井1处,雨水口16处,电力灯柱及基础16座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另合同对质量要求标准规范及争议解决作出相关约定,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规程》3.《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4.《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5.《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2.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慧市政公司提交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济南市温梁路下穿石济客专五里堂特大桥防护工程段施工图》。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表明鼎顺通公司与***慧市政公司、济铁建设公司、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涉工程项目为济南市春晖路穿越铁路段工程下穿石济客专段,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慧市政公司、济铁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上诉人鼎顺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移送管辖裁定,指令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建设规格为城市快速路,公路方向为南北走向,从东西走向的铁路高架桥下方穿越通过,上诉人负责涉案公路的土石方外运、回填等劳务工作;本案工程虽与铁路存在空间重合,但二者并无接触,施工内容均为与铁路无关的纯公路建设,一审认定工程与铁路有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根据该规定,与铁路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共计两类案件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而本涉案工程虽与铁路存在空间重合,但施工内容仅是公路修建,不存在法律规定中的“与铁路及附属设施的施工有关”,因此,本案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慧市政公司、济铁工程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顺通公司与***慧市政公司签订的《涉铁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是与石济客专线段涉铁工程有关。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即诉争的法律关系是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的规定,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鼎顺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辉
审判员 李庆斌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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