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929号
原告:山东新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车箱峪1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RPR4A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囡,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2-4-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57415F。
法定代表人:**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新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原告山东新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玥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