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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腾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079号 原告:山东腾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柿子园村102省道与柿子园商业街交叉口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RERFY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2-4-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57415F。 法定代表人:**睿。 原告山东腾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起公司)与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山东腾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慧公司支付山东腾起公司劳务工程款255.681387万元;2、判决***慧公司支付山东腾起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55.68138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腾起公司与***慧公司于2020年签订《济南市温梁路(**路至**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石济客专线)段涉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济南市温梁路、**路涉铁段工程钢板桩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合同,***慧公司将石济客专等工程的部分劳务施工交由山东腾起公司负责,山东腾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施工。同时,山东腾起公司为***慧公司提供工程物资材料。至2020年12月31日,***慧公司为山东腾起公司结算完毕,但***慧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慧公司尚欠付山东腾起公司工程款255.681387万元。山东腾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东腾起公司因济南市温梁路(**路至**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石济客专线)段涉铁工程项目起诉***慧公司,依据是双方签署的《济南市温梁路(**路至**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石济客专线)段涉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济南市温梁路、**路涉铁段工程钢板桩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慧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及的涉案项目为涉铁工程,涉案项目由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慧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专门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公司,然而在本案中,山东腾起公司故意隐藏涉案工程的“铁路”性质,依据普通的建设工程合同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山东腾起公司提供的其与***慧公司签订的《济南市温梁路(**路至**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石济客专线)段涉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济南市温梁路、**路涉铁段工程钢板桩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内容,***慧公司将涉案劳务工程分包给山东腾起公司,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上述两工程内容均属于铁路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均系涉铁工程。且工程施工地点温梁路(**路至**路)并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