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丰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阳谷拓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谷拓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珂,******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谷拓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阳谷拓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阳谷拓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阳谷拓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3530元,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3530元,均由***慧(山东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