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5民初10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被告: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四路9号办公综合A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6612。
法定代表人:范启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红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瑞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