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民辖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温新路4号附6号能豪机械制造车间幢1-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东关社区。
原审被告: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34号明秀商住综合楼住宅A栋1**501号。
原审被告: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园北路一号1号厂房。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原审被告:四川匠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公园路一段189号锦上城21栋1**15楼1509号。
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瑞富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明月社区***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C、D、B、A、E座A座3005。
原审被告:***梦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信合家园14号楼西**1401室。
上诉人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3民初5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将案件移送到票据支付地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故上诉人恳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事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都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能更好的查清事实,本案的原告所在地为审判机关所在地,所以本案由支付地审理更为合适,***不可不查。综上所述,该案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系汇票无法承兑引起的纠纷,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梦洋商贸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沂水县沂城街道,故沂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