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5民初609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壮族,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天等县,现住广西南宁市江**。
原告:农绍团,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天等县,现住广西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衡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办公综合楼**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农绍团与被告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在天等县,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桂0107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移送天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农绍团于2020年8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农绍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绍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农绍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