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万德建工有限公司、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万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西路25号邕江银座2号3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隆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及广西万德建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7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59.5元,申请执行费12176元,共计989735.5元。本院在执行(2018)桂1024执恢20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