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7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薛民初字第1504号
原告:张某,居民。
被告: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3909号。机构代码证号:1644560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