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祥和合建设有限公司

西隆电缆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祥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6民初390号
原告:西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龙祥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隆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龙祥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西隆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隆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西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