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185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龙,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22层2201-2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3880172X。
法定代表人:曹高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