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1855号之一
原告:余**,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龙,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曹高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余***被告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余**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1945元,由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