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汤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明发集团(马鞍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严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明发集团(马鞍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建设公司)、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王培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