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特9号 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联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合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洲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联合公司称,请求撤销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9〕裁字第282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隐瞒所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存在问题的事实,***未对其审查认定,应当裁定撤销。盐仲(2019)裁字第282号裁决书认定由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洲际逸品一期工程1号、2号、3号、5号、6号、7号、8号、9号、11号、12号、28号、29号、35号楼已于2014年6月30日通过了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四方竣工验收,据此裁决支持了申请人部分工程款请求,但未支持申请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申请人认为,上述工程四方竣工验收存在着程序严重违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5.0.4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布工程的质量应均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住房城乡建设部亦规定: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以上可以看出,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是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本案中,至目前为止,由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洲际逸品一期28号、29-1号、35号楼外墙干挂石材工程尚未通过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以致洲际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1日仍发函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其移交上述三栋房屋外墙干挂石材的施工资料(含验收资料在内),故2014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在未先行通过分部分项验收、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情形下组织进行的四方综合竣工验收程序严重违法,应不具有效力。二、被申请人伪造证据,隐瞒了未通过分项验收的事实,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有多年房地产开发经验的开发商、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总包方,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一清二楚。但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分项验收中的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未通过验收的事实,故意伪造通过单体工程验收证明书,隐瞒分项验收中的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未通过验收的事实。导致***未能支持申请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决结果,故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三、仲裁裁决认定案涉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国民的基本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本案中,被申请人隐瞒重要事实、违法通过三栋房屋的竣工验收,进而给购房人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侵害,仲裁裁决确认上述房屋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法于理均不合,故而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盐城洲际公司辩称:一、仲裁委根据申请人的多次自认及盐城中院及江苏省高院的判决裁决案涉房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亦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在仲裁中认定的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四方验收,存在程序严重违法。首先,四方验收是否程序违法,不属***审查范围,这是建设部门验收之规定,亦不属于该案申请撤销仲裁的审查范围。其次,即使属***裁决审查,亦系申请人在仲裁中多次自认所致,在“盐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盐仲〔2019〕裁字第282号”第3页第2段,“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偶然发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终455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6.盐城一建公司承建的含案涉项目在内的洲际逸品一期工程已于2014年6月30日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申请人提起本次申请,系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其在仲裁案件的**中已多次自认竣工验收,现前后自相矛盾,况其亦未能就本案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不存在伪造证据、隐瞒了未通过分项验收的事实,亦不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被申请人在仲裁案件中已向仲裁委提供本案关联的全部证据,***卷***。我方在仲裁中多次辩称因申请人承接的施工工程未能合格,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能通过验收,但申请人却多次强调:其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终45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3幢楼已于2014年6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我方既未隐瞒事实,更未隐瞒证据。三、被申请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对全体债权人负责是义不容辞的职责。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7月6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对全体债权人负责是被申请人义不容辞的职责,我方始终尊重事实,客观**,我方现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对待每一个债权人,绝不会因某特定主体的私利而做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之事。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洲际逸品一期工程28#、29-1#、35#楼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协议,拟证明我方是适格的权利主体,有权提起仲裁及本案申请撤销仲裁权利。 证据二: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给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联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函,拟证明我司承建的洲际逸品幕墙工程未通过分部验收,该证据是在仲裁委裁判裁决生效之后,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其管理人发出。 被申请人质证意见:1.对证据一无异议。2.对证据二能印证我司在仲裁阶段的**,申请人承建的工程不合格,未达到综合验收标准,仅是四方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20苏09**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已经受理破产重整。 证据二、2020苏09**破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融资续建重整计划,拟证明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申请人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影响申请人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3年,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申请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洲际逸品一期28#、29-1#、35#楼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中约定***条款。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据上述仲裁条款,以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盐城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该案,案号为盐仲〔2019〕裁字第282号。***认为: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二、申请人具备工程款支付的条件。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包括28#、29#、35#楼的一期工程,于2014年6月30日已通过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的四方竣工验收,且已超过协议约定的2年质保期。故已符合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条件。***认为,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三、外墙干挂铝单板造价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即工程款总价为4330768.65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316175元,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金额应为3014593.65元。四、申请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已过法定期限,***不予支持。 2021年9月25日,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确认被申请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14593.65元;2.驳回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3.本案仲裁费27784元、鉴定费43000元、合计70784元,此款已由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承担8185元,被申请人承担6259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所解释的隐瞒证据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该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隐瞒事实和证据”指案涉工程在竣工验收未通过分项验收,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未对其审查认定。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以及是否验收合格,属于***审理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及是否采信证据,涉及***对案件的实体审理问题,不属***司法审查的内容。现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盐城洲际公司隐瞒证据,且该证据足以影响裁决结果,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江苏联合公司提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本院认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伪造证据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本案中,申请人江苏联合公司提出在被误导情况下向***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系被申请人盐城洲际公司伪造。本院认为,江苏联合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就该证据是否为伪造的,其未举证证明受到误导的事由存在,未举证证明该证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等法定情形。故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本案中,***主要是对工程施工纠纷进行裁决,主要涉及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所处理的也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涉及社会的根本利益,不构成违法社会公共利益。故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盐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无法定撤销情形,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撤销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9〕裁字第282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