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财保26号 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三堡***8组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幢14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14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14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