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2468号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佐藤正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泗县博硕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孟波,总经理。
被告:泗县天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三湾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0436244W。
法定代表人:*典典,总经理。
被告:*典典,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博硕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泗县天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县博硕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泗县天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县博硕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泗县天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