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5民初32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李凤仙,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805B室。

法定代表人:刘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东旭,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中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正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