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5民初32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李凤仙,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805B室。
法定代表人:刘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东旭,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中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正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