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8081号
原告: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金海路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F5H9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
第三人:浙江中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E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J4F8K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浙江中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且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诉讼费而申请撤诉,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