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执73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53一31。
法定代表人:齐石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保,公司董事长。
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毅民
审判员  那亮
审判员  邵凤娟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