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民初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齐石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楼**iv>
法定代表人:邵国保,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青财保2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8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8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祁得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