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齐石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廷文,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副经理,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萌,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指定由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愿意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账户(账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纲
审 判 员 姜晓娟
审 判 员 赵永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符世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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