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3190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了(2019)沪0110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4,35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锐
书记员 沈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