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3190号
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4,3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锐
书记员 沈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