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3553-1号
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749709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塑联合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769776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中塑联合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