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3553号
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街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749709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塑联合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1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769776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塑联合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计648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18元,由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