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

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与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6037号
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
法定代表人:滕垂君,经理。
被告: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南海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章世东,董事长。
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与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